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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原創 | 時間: 2024-09-09 14:07:14 | 我要分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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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銷售行為管理辦法》解讀
隨著保險消費市場的不斷發展變化,保險產品供應日益豐富,保險銷售模式也呈現多樣化,而保險銷售行為會直接影響保險消費者的權益,因此保險銷售行為的管理顯得尤為重要。2023年9月,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出臺《保險銷售行為管理辦法》,并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對于進一步完善保險銷售行為的基礎監管框架、提升保險行業銷售行為規范性、有效增強保險消費者的獲得感和滿意度具有重要的意義。
《保險銷售行為管理辦法》共6章50條,明確了誰能銷售保險產品、怎么銷售保險產品、保險機構和保險消費者在保險銷售過程中各自要履行哪些義務,從前端對保險銷售行為進行了全面規范,統一了保險銷售行為監管要求,為實現保險銷售糾紛的源頭治理,切實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合法權益提供了明確指引。
《保險銷售行為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了可以從事保險銷售行為的主體,包括保險公司、保險中介公司、保險銷售人員,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應當為其所屬的保險銷售人員辦理執業登記。除以上所列的主體外,未被列舉的機構、個人均不得從事保險銷售行為,進一步明確了保險銷售要“持牌持證”的資質要求,壓縮了非保險機構獨立或與保險機構合作變相開展保險銷售業務的空間。此外,再次明確強調了保險銷售人員不得超出所屬機構的授權范圍從事保險銷售行為。
《保險銷售行為管理辦法》將保險銷售行為劃分為售前行為、售中行為和售后行為三個階段,分別加以規范。一是保險銷售前行為管理,對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業務范圍、信息化系統、條款術語、信息披露、產品分類分級、銷售人員分級、銷售宣傳等進行規制。二是保險銷售中行為管理,要求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了解客戶并適當銷售,禁止強制搭售和默認勾選,在銷售時告知身份、相關事項,提示責任減輕和免除說明等。三是保險售后行為管理,對保單送達、回訪、長期險人員變更通知、人員變更后禁止行為、退保等提出要求。
各方面提升保險產品適當性要求
保險產品適當性,即保險產品、銷售渠道、目標客戶“三適當”要求,要求保險機構把合適的產品通過合適的渠道提供給合適的消費者。保險公司需要建立產品分級制度、銷售人員銷售能力資質分級及差別化銷售授權機制、主動審查投保人與保險產品是否匹配(不匹配時要建議終止投保)、投保過程中要確認投保人自主意愿并做到銷售可回溯。
《保險銷售行為管理辦法》已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泰康在線從銷售前、銷售中、銷售后全流程檢視業務,積極落地相關管理要求,切實履行銷售管理主體責任,保障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