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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閱客 | 時間: 2025-07-23 09:30:00 | 我要分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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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從事電信網絡詐騙活動尚不構成犯罪的
第三十八條組織、策劃、實施、參與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或者為電信網絡
詐騙活動提供幫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非法制造、買賣、使用GOIP、貓池等設備,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提供支持或幫助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制造、買賣、提供或者使用下列設備、軟件
(一)電話卡批量插入設備;
(二)具有改變主叫號碼、虛擬撥號、互聯網電話違規接入公用申信網絡等功能的設備、軟件;
(三)批量賬號、網絡地址自動切換系統,批量接收提供短信驗證、語音驗證的平臺;
(四)其他用于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等違法犯罪的設備、軟件。
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幫助:
(一)出售、提供個人信息;
(二)幫助他人通過虛擬貨幣交易等方式洗錢;
(三)其他為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提供支持或者幫助的行為。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由公安機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提供實名核驗幫助假冒身份開卡開戶
第三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買賣、出租、出借電話卡、物聯網卡、電信線路、短信端口、銀行賬戶、支付賬戶、互聯網賬號等,不得提供實名核驗幫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虛構代理關系開立上述卡、賬戶、賬號等。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由公安機關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二萬元的,處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對涉電詐前科人員和重大嫌疑人員的管控措施
第三十六條對前往電信網絡詐騙活動嚴重地區的人員,出場鏡活動存在重大涉電信網絡詐騙活動嫌疑的,移民管理機構可以決定不準其出境。
因從事電信網絡詐騙活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決定自處罰完畢之日起六個月至三年以內不準其出境,并通知移民管理機構執行。
公民需主動防范電信網絡詐騙,如遇詐騙,請立即報警并保存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