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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閱客 | 時間: 2025-05-29 09:19:06 | 我要分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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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8:無證駕駛拒賠案件中,原因免責條款的適用應符合“形式有效性”與“實質關聯性”雙重標準一一某保險公司與甲公司等責任保險合同糾紛案
甲公司向保險公司投保雇主責任險,雇員清單列明員工王某。保險條款責任免除部分載明:“雇員無有效駕駛證駕駛機動車輛、違反治安管理或交通管理法規或無有效資格證書而使用各種專用機械、特種設備、特種車輛或類似設備裝置,造成自身人身傷亡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某日,楊某駕駛小型客車因操作不當追尾撞上王某駕駛的二輪電動車,造成王某受傷。公安機關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某的行為違反了“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但此次事故是因楊某車輛未與王某車輛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引發,故認定楊某負全部責任,王某不承擔責任。甲公司向王某賠償8萬元后向保險公司主張理賠。保險公司拒賠并認為王某無證駕駛,屬于免責條款中的約定情形,保險公司已就免責條款進行有效提示說明。甲公司訴至法院,訴請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8萬元。
北京金融法院認為:根據對保險合同中免責條款的文義解釋,該免責條款中“人身傷亡”的結果應當與“無有效駕駛證駕駛機動車輛”具有因果關系。本案中,案外人楊某違反安全駕駛規定追尾王某車輛是本案保險事故的原因。雖然王某存在無證駕駛行為,但該行為與此次交通事故并無因果關系,公安機關也認定王某對此次事故不承擔責任,因此不應認定王某的行為構成免責情形。對于甲公司已經承擔的雇主責任,保險公司應當賠償保險金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