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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閱客 | 時間: 2025-05-28 09:51:56 | 我要分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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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7:保險單特別約定條款限縮承保范圍的,應嚴格審查特別約定條款的協商一致性一一李某與某保險公司責任保險合同糾紛案
A公司向保險公司投保雇主責任險以及附加24小時意外險,約定投保行業類型為道路貨物運輸。雇主責任險保險條款約定:“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的雇員在其雇傭期間因從事保險合同所載明的被保險人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或患與工作有關的國家規定的職業性疾病所致傷、殘或死亡,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員工鄧某在貨車上整理苫布,從貨車上約三米高處摔下受傷。保險公司拒賠,理由為案涉保險單特別約定條款約定“保險責任僅限交通事故”,本案事故并非交通事故,故不屬于保險公司承保范圍。
北京金融法院認為:保險單特別約定條款與雇主責任保險條款所載內容存在顯著區別,保險單特別約定條款將道路交通事故作為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的條件,實質系對雇主責任保險的保障范圍進行了限縮,屬于對案涉保險合同重要內容的變更。保險公司未提交投保單,案涉保險單中并無A公司對特別約定內容的簽章確認,保險公司未提交其他證據證明雙方對保險合同重要內容達成了變更合意,亦未能證明就該條款進行了提示說明,故難以認定保險單特別約定對被保險人發生法律效力。保險公司依據保險單特別約定條款內容拒賠,缺乏合同依據。法院最終判令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