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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閱客 | 時間: 2025-05-26 09:24:42 | 我要分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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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關聯企業“混同用工”導致難以認定事故發生時實際用工關系的,可認定關聯投保企業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一—甲公司與某保險公司雇主責任保險合同糾紛案
甲公司向保險公司投保雇主責任險,被保險人所附雇員清單包含張某。張某在工作期間突發身體不適,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乙公司作為用人單位向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人社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張某與乙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甲公司與張某家屬簽訂《賠償協議書》并給付賠償款60萬元。事后,甲公司向保險公司理賠遭拒。保險公司認為,甲公司與張某之間不存在實際用工關系,出險時甲公司對案涉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經查,甲公司與乙公司系關聯企業,兩公司的經營范圍、注冊地址一致,多年來由同一人實際經營。兩公司的司機、車輛、業務統一調度安排,沒有明確區分,工資亦統一發放,兩公司均未與司機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保。
北京金融法院認為:甲公司與乙公司兩家關聯企業之間混同用工,工作內容亦存在交叉情形。甲公司以張某雇主身份投保了雇主責任險,事故發生后實際給付了賠償款。張某繼承人未向乙公司另行主張賠償,不存在重復受償的情形。在未有證據證明甲公司與乙公司、張某繼承人等存在騙保等惡意侵害保險公司權益的情形下,可以認定案涉事故發生時,甲公司對案涉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甲公司有權向保險公司主張賠償。法院最終判令保險公司向甲公司給付保險金6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