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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閱客 | 時間: 2025-05-22 09:27:51 | 我要分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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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雇主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后,雇員仍可基于團體意外傷害險主張保險金賠償一—甲公司與某保險公司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糾紛案
甲公司作為投保人在保險公司處投保團體意外傷害保險,被保險人員中包含陳某,受益人為法定。3月,陳某在工作中受傷,被評定為九級傷殘。5月,甲公司與陳某簽訂《賠償協議》,確認甲公司已向陳某支付治療費220652元,陳某同意保險公司將本次事故的理賠金直接賠付甲公司,陳某自愿放棄向保險公司就本次事故的全部索賠權利。簽署《賠償協議》的同日,甲公司作為被授權人、陳某作為授權人簽署《領取賠款授權書》,陳某委托保險公司將全部保險賠償款支付至甲公司賬戶。10月,陳某向保險公司出具《理賠協議聲明》,確認保險公司向保險受益人陳某賠付保險金12萬元,雙方對保險理賠的爭議終止。聲明簽署后,保險公司向陳某賠付12萬元保險金。甲公司主張其已受讓陳某對案涉事故的意外險保險金請求權,故訴請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220652元。
北京金融法院認為:雇員向雇主主張民事賠償請求權和雇員基于商業意外險向保險人主張保險金請求權可以并存。陳某同日簽署了《賠償協議》和《領取賠款授權書》,前者系轉讓保險金請求權,后者僅為領取賠款的授權。甲公司并未舉證證明雇員在明確知曉能夠同時得到雇主的法定賠償和意外險保險金賠償的情況下,仍然同意轉讓意外險的保險賠償請求權。故判決駁回甲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